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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公务员考试培训讲解**的概念

2023-06-15

 新疆公务员考试培训债权  (1)债的概念  《民法通则》第84条规定:“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,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。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,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。”因此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。  (2)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 债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、内容、客体三要素。 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,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。凡是民事主体,都可以参与债的关系,充当债的主体。在特殊情况下,国家也可以充当债的主体。如发行国库券时,国家就成为特定的债务人。  债的内容包括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承担的义务,即债权和债务。两者相互联系、相互依存,统一地构成债的内容。  债的客体(或称标的)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。它可以是物,也可以是行为,还可以是知识产权。  (3)债的发生根据  债的发生根据是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。能够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:合同;侵权行为;不当得利;无因管理。  阅读了新疆公务员笔试培训机构提供的内容,相信大家对于新疆公务员面试培训机构等问题有了大概了解,如果您还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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