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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公务员考试培训讲解物权与其他财产权比较

2023-06-15

 新疆公务员考试培训物权与其他财产权比较,特别是与它联系最为密切的债权比较,具有以下特点:  (1)物权是绝对权。绝对权又称对世权,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。而债权是相对权(或称对人权),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。  (2)物权以物为客体。这里所说的物,是指人身之外,为人力所能支配,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,包括生产资料、生活资料,自然物、劳动产品,流通物、限制流通物,有体物以及光、热、电、气等无体物。其他事物,包括行为和精神产品,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。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、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。  (3)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。所谓支配,是指对物进行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。  (4)物权具有排他性。具体表现在两方面:一方面,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、干涉、妨碍的性质;另一方面,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的性质,即同一物上不容许有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物权并存。  阅读了新疆公务员笔试培训机构提供的内容,相信大家对于新疆公务员面试培训机构等问题有了大概了解,如果您还想了解新疆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相关内容,敬请关注我们的后续新闻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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